包庇罪由哪些構成?
包庇罪的構成條件是: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包庇犯罪人的行為。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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