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構成供應血液事故罪?
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客觀上為采集血液時,不依照規定進行制作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從事采集血液的單位;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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