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特征: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犯罪客觀方面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犯罪主體為證券行業工作人員、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犯罪主觀是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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