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怎么認定的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強迫交易罪:對方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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