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條件有: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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