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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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對于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此,最高院批復第四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但對該期限的性質,在批復中未予明確。因此,在實踐中引發了爭議。有觀點認為該期限的性質為特殊訴訟時效,應當沿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準予中止、中斷和延長;有觀點則認為該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該期限一旦經過權利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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