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未履行賠償怎么辦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居間協議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類型。居間協議未履行或不當履行,會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那么,居間協議未履行賠償怎么辦?
一、居間協議未履行賠償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居間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促成合同成立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享有居間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
如果居間人未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居間義務,導致委托人遭受損失,居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人未履行賠償的范圍
居間人未履行賠償的范圍包括:
委托人因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信譽受損損失等。
委托人因居間人違反誠信義務、濫用職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居間人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給委托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三、居間人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居間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或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委托人違反合同或法律規定,或者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居間人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但仍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四、損失計算
居間協議未履行賠償的損失計算,應當結合合同約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委托人因居間人未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居間義務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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