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要去嗎?
仲裁的開庭程序一般包括開庭前準備、開庭調查、開庭辯論、調解、開庭終結五個步驟。(1)在開庭前,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仲裁庭組成方式和仲裁庭組成人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以及宣布開庭紀律。(2)開庭調查,首先由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被申請人進行答辯、提出反請求;其次,根據申請和答辯,查清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爭議的焦點;然后,就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證據進行調查。(3)開庭辯論,一般的辯論順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別向仲裁庭陳述其意見,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就爭議問題互相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雙方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先行調解,調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仲裁庭則不進行調解。(5)開庭終結,開庭終結時,當事人閱讀庭審筆錄,并在筆錄每一頁上簽名。仲裁庭成員也應在筆錄最后一頁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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