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如何量刑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的量刑處罰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戰時拒絕服役罪的構成條件是: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絕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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