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是: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的;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非法持有手榴彈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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