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立案后不予查找怎么辦
盜竊案立案后不予查找的處理方式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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