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賠償金標準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標準為:賠償金為職工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限期內支付工資給職工,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應該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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