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1、協商解除;
2、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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