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法律依據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予監外執行,即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懷孕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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