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要件構成: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的行為;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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