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以及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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