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能代簽字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應當由當事人自行訂立。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同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訂立,并且必須是自愿、平等、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達成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代替另一方簽字。
如果因為某種原因無法親自簽字,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簽字。但是代理人必須是受法律資格認可的律師或者其他有代理權的人員。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代簽字,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簽字或者委托合法代理人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十八條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