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人還會判決嗎,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1、法定義務: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2、酌定義務: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會見或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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