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的構成特征(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幾年)
1、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院一般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犯罪后果達到特別嚴重標準的,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若是單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則除了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同時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中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1、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院一般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達到特別嚴重標準的,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是單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則除了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同時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犯罪預備的量刑有什么要求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犯罪分子的有犯罪目的,也就是說要有明確的目標,就是為了犯罪才準備的這些工具,其次就是這個工具針對這次犯罪準備的,具有特定性,最后就是不是自己想放棄的,是遇到了實在是沒辦法的情況而放棄了,這屬于犯罪預備,他的處罰標準是參照既遂犯,比如去搶劫,就按照搶劫犯的處罰標準來處罰,去盜竊,就按照盜竊犯的標準來處罰。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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