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裝修費誰承擔,租賃合同到期裝修添附物歸誰
租房裝修費用一般都是需要出租人進行承擔,承租人在居住的過程當中添置的家具與房子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如果裝修填物可以承租人自己帶走,或者是折價出售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居住的期間房屋出現損壞的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么租房裝修費誰承擔,租賃合同到期裝修添附物歸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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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居住過程中添置的家具、家電等物品與房屋無必然聯系,租賃關系結束后仍歸承租人并可帶走。如果不愿帶走,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可以折價出讓給出租人。但是房屋裝修的裝飾物和后來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煙機、空調等物件,在拆除時會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而且桌椅板凳等物品,是雙方之前約定清楚的,許某的執意拆除損害了出租人劉先生的利益。我國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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