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
根據相關的法律解釋,合同分兩種,一種是預約合同,而另一種就是本約合同。那么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
合同分為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約則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預約是獨立契約。預約是獨立的合同。預約生效后,當事人負有履行預約所約定的訂立本約的義務,只要本約沒有訂立,就是沒有履行預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按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權利轉讓或者有償合同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由于法律尚未對房屋租賃的預約合同加以明文規定,所以,其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可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預約,使預約合同成為有名合同,明確了預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違反了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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