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勞務費承擔
在進行勞務分包活動前,應訂立勞務合同,但如果因為出現了法定的無效情形而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那么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勞務費由誰承擔?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關于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勞務費承擔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勞務費承擔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國務院令第七百二十四號)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由上述規定可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轉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并且,該規定也沒有區分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拖欠分包、轉包單位工程價款情形,一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因此,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承擔工程分包、轉包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風險。
為了盡量避免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的風險,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另外該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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