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代遺贈扶養是否有效
1、無效。監護人有權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但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與監護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行為不具有實際意義。
2、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遺贈人死后將財產轉移給扶養人。
3、首先,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時,有權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遺產撫養協議,監護人應當履行撫養協議的義務。被監護人死亡時,其遺產歸被監護人所有。
4、其次,監護人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遺產撫養協議的,構成“自我代理”,實際上形成了監護人自己撫養自己的情況,死亡時遺產歸被監護人所有。筆者認為理論上是建立起來的,但在實踐中,一份贈與合同是可以實現的,沒有研究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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