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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