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時間界點
拆遷安置補償時間界點是:自拆遷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發(fā)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實施房屋征收前發(fā)放補償,一次性支付到位。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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