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如果是指保證期間,則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確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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