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的主要區(qū)別
抵押和質押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抵押不轉移財產的占有,質押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抵押通常適用于不動產,如房產,質押多適用于動產,有價證券等。當事人不論是進行質押或者抵押都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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