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中的債務履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抵押登記中的債務履行期限的規定為,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協商確定,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抵押,當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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