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存款的對象是什么
協議存款的適用對象是:中外資保險公司、社保基金、郵政儲蓄銀行等人民銀行批準的可辦理此項業務的法人機構。協議存款是銀行與其他機構法人或法人的授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存放利率辦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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