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什么
居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
1.繼續履行,主要適用于對方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的情形;
2.違約金責任,依據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3.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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