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是親人怎么辦離婚
若另一半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系,婚姻無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若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婚姻無效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里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果另一半是法律禁止結婚的親人,那么該婚姻自始無效。要解除這種婚姻關系,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確實屬于無效婚姻情形的,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而且,婚姻無效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正常離婚情形
如果另一半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親人范疇,那么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離婚:
**協議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若雙方無法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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