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法律作用嗎現在怎么辦
離婚具有明確的法律作用。在我國,離婚意味著夫妻雙方在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都會發生相應變化。若要離婚,目前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
離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和作用的。從人身關系上看,離婚后雙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彼此不再有相互扶養等基于婚姻的人身權利和義務。在財產方面,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的財產歸屬。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支付等事項。
如果打算離婚,有以下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申請離婚登記后,會有三十日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是一個涉及多方面法律權益的重要決定,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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