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長期外出怎么辦離婚
妻子長期外出時,若要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若無法協議離婚,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
如果妻子雖然長期外出,但雙方能夠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如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
**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歸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
若妻子長期外出,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或者妻子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妻子下落不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準備訴訟材料**:包括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相關證據等。起訴狀應當記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將準備好的訴訟材料提交給法院,法院會對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送達與審理**: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如果妻子下落不明,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之后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審理。
**判決**: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會判決準予離婚。
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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