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有不少人會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二者混淆,可能是因為大家從字面意思去理解的話,認為成立與生效是差不多的,就以為在法律層面二者是一樣的。關于合同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合同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一)成立與生效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則和判斷標準
合同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已經存在,該合同是此合同還是彼合同(即合同的類型化),以及合同行為與事實行為、侵權行為之間的區別。因此,合同成立的規則是一套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構成規則,依其僅能作為成立與不成立兩種事實判斷。而生效與否為一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規則所作出的判斷為價值評價判斷: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正如鄭*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時……可得之種情形(效果)即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是也。"由此可見,成立與生效分屬兩上不同的規范系統。
(二)作為價值標準的生效規則與作為事實構成的成立規則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為一個意思表示的事實的構成系統,其功能主要是為了解決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對成立規則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體、明確。
首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須有設立、變更或終止合同關系的意圖,即合同當事人必須意識到且追求其行為所設定權利義務效果。不具有設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意圖的家庭協議,交易意向約定均不構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確地指明所欲訂立的合同的必要內容,即合同的必要條款,如買賣合同之"標的"、價金等條款;如合同的必要條款不明確的合同文件,雖有合同的外觀而無合同的實質內容,由于其設權的合同關系的意圖不明確而無法履行,如果將此類合同的表示視為合同成立,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會導致社會經濟制度和法律的混亂。一個完整的合同應具備必要的條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當事人內在設權意思表示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其合意是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到一致。要實現這一點,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確定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衡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締約意思表示的過程,法律上稱之為要約與承諾的過程。
第四,合同當事人的內在設權意思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并足以外界客觀識別。當事人之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可以為口頭的,亦可為書面的,在實踐性合同中還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形式要件。合同當事人只有通過其內在的設權意圖表示在外,才能為外界所識別。
而作為評價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價值標準的生效規則,它必須具有一個比當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層次,對此有學者正確地指出,法律行為(在此為合同行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質言,主要是關于意思品質的要求。這種品質要求體現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規則必須體現合法、公平、效率的價值準則。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對合同效力評價的首要準則。如果一個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對此則不能保護。合法性對合同效力規則的要求是:
第一,訂約主體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企業法人、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等,如無訂約能力的主體訂立的合同為無效。
第二,標的合法。如果標的不合法,如標的為國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則合同無效。
第三,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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