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對于我國的實際出資人員,在進行簽訂合同過程當中,我們要與對方進行協商,在簽訂合同后會發生相對應的法律效應來進行一些處理以及訴訟程序,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實際出資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關于實際出資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實際出資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通常情況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內容以及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在現實的建筑市場中,時常出現一些沒有資質的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掛靠形式進行實際施工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顯然是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進行施工。李某雖然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但作為實際出資人,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李某仍有權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發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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