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跟死緩啥區別,死刑與死緩區別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包括哪些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到執行需多長時間
在我國,一個人被判處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個叫做死刑復核程序。但是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
所以,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是無法確定被判死刑到執行需多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一定要經過死刑復核嗎
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來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復核權。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制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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