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并只能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后是否會被執行死刑?
一般不會再被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且屬于情節惡劣的,才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或雖然故意犯罪,但不屬于情節惡劣的,二年期滿后,可由法院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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