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怎么轉刑事案件審理,民事轉刑事案件法律依據
只要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情形就會直接移送到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如果該案件是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當事人是可以就刑事的部分另行再起訴的,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一般民事怎么轉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方法: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情況,或者是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報案,該案件屬于刑事自訴范圍的,當事人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刑事案件多少天移交檢察院?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制作。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依法決定對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規定:
1、對擔任本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
2、對擔任上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3、對擔任下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別按照上述方式通報情況。
4、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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