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停止執行死刑,死刑臨刑前有停止執行的嗎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在刑法中什么是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序。應該說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有關死刑案件的特別審慎的態度,有利于貫徹少殺、慎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授權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準權。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為: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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