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的條件有哪些,刑法規定的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1)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刑法規定自首的認定條件包括什么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說:
聚眾性犯罪是否全屬于共同犯罪?
聚眾性犯罪并不是全屬于共同犯罪。根據刑法規定,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屬于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犯罪行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另一類聚眾犯罪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則要依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是犯罪行為。當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共同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時,構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就是一人以聚眾方式犯罪,無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見,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認為,聚眾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況下也存在主犯、從犯與脅從犯的區別,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參加者是從犯或脅從犯,但立法者根據打擊少數、爭取教育改造多數的刑事政策,只規定處罰首要分子。
可是,從法律上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標志,是法律是否對該行為規定了刑罰后果(法定刑);如果沒有規定刑罰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處罰其他參加者,就表明其他參加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參加者也不可能是從犯與脅從犯。
什么是聚眾持械劫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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