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地確定怎么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監獄犯罪的由監獄所在地法院管轄。3、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等等。
刑事案件管轄地確定怎么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監獄犯罪的由監獄所在地法院管轄。
3、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4、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什么時候可以委托刑事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以后,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采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2、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4、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從律師實踐看,律師介入是越早越好,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律師可以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接受訊問時享有的權利、對偵查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等等有明確的認識,可以主張與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如實客觀陳述事實,防止對自己不利的虛假供述的出現。
這一時期的訊問較多,其供述對于今后的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具有非常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的違心虛假供述多發生在這一階段的非法逼供、誘供過程中,事后改變供述(翻供)又往往因無法證明原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狀態下形成的而得不到采納,造成后期辯護的被動。
刑事案件能否拒絕律師辯護?
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況下,不論是在第一審程序還是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后,都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對于另行委托的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絕其繼續辯護了,那么法庭也應當準許。但是,被告人拒絕辯護人后,不能再行委托辯護人辯護,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行辯護了。換言之,在一個具體的審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后委托辯護兩次,也可以先后拒絕辯護兩次。
在特別案件中,即當被告人分別是未成年人、聾人、啞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
對于不論是自己委托的還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若沒有委托則應當由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對于另行委托或者另行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不論有無理由,也不論理由是否正當,都不得再行拒絕,或者說拒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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