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就一定是被判刑了嗎,刑事拘留就一定會判刑嗎?
不一定,刑事拘留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與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并無直接聯系。
刑事拘留就會一定被判刑嗎
刑拘后不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與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并無直接聯系。
被刑拘并不是判刑的依據,只有在審理階段,有充足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的,才能依法判刑;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刑事公訴的話可以和解嗎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的程序。
和解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是還有可能會坐牢。一般情況下,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律師應當積極促成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和解,也可以作為調停人主持調解工作,以爭取對雙方有利的雙贏結果,即受害人及時得到應有的、足額賠償金;加害人獲得從寬處罰,盡快回歸社會。
自訴轉公訴的兩種情形是什么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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