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是什么,刑法中的單位犯罪罪名
刑法中的單位犯罪罪名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公司或者是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屬于單位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單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單位犯罪罪名有:
1、單位犯罪單罰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2、單位犯罪雙罰制,資助恐怖活動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伙企業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合伙企業一般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構成。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其中的企業,一般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伙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刑法》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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