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項不屬于中級法院管轄范圍,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1、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2、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3、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等等。
哪些不屬于公安管轄范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和解適用條件包括什么
并不是只要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就可以適用該程序,適用該程序還需具備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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