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險駕駛罪應作何處理,危險駕駛罪怎么判
危險駕駛罪一般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同時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對于危險駕駛的行為人來說,其最長的刑期的長度即為六個月的拘役,在服刑期間,犯罪行為人可以回家探親,也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涉嫌危險駕駛罪一般都怎么判?
危險駕駛罪一般會被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一下的拘役,并且還可以該觸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具體的刑期長短要由人民法院確定,在犯罪行為人執行拘役的刑罰的時候,該犯罪行為人是可以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可以判什么刑?
對于多次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對于“多次”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對于行為人基于一次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場所同時對在場的多人進行隨意毆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的連續強拿硬要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每次實施的隨意毆打行為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都沒有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結果的出現,那么就不符合本條的構成要件,根據個案可以將各種行為規范的評價為一種類型,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對于單純的毆打他人輕微傷以下,一般地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這些行為多次反復最終造成了嚴重后果,導致社會所要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針對這一類行為就值得適用刑法,于是就出現了針對這一類行為從整體上評價為尋釁滋事罪,或者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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