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嫌疑人死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嫌疑人不會被處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后也應該立即解除相關的強制措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檢察院會把相關的材料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嫌疑人怎么處罰?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嫌疑人就不會再被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小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沒有小偷罪,偷竊財物情節嚴重的涉嫌盜竊罪,盜竊罪的量刑標準要根據盜竊數額確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何認定盜竊侮辱尸體罪
所謂尸體,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遺留的軀體,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體,不是尸體,無生命的尸體,如已蛻化分離的,則為遺骨或遺發,不能稱為尸體,尸體不以完整無缺為必要。如果尸體已經腐爛成為尸骨,不能認為是本罪所講的尸體。
尸體,既包括整具遺體,又包括尸體的部分、遺骨、遺發,還可包括遺灰、殮物等。尸骨或遺骨不等于尸體,但從實質上看,盜竊尸骨的行為也可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從法律解釋上講,將尸骨解釋為尸體,也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尸體”應作廣義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遺骨。但是否包括尸體的蛻化殘留物和變形腐化物,如骨灰、遺發等,則應依據行為人盜竊、侮辱該“尸體”能否產生嚴重的危害性后果為判斷標準,在決定能否成立成立盜竊、侮辱尸體罪。
因此,在判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時,所考慮的不應是行為人侵犯的行為對象是否屬于存在爭議的“尸體”,而應重點考慮該種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否為刑法規定該罪時所需要保護的客體。從這實質的一點出發,根據具體情況方能加以認定,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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