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權利不一樣、適用的范圍不一樣、具體的程序不一樣。辦理取保候審和保釋也是有相同的地方,都是對犯罪嫌疑采取了暫時不予以關押,并且都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為暫時不予以關押的保證。
取保候審和保釋的區別在哪里
1、適用的范圍不一樣,取保候審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具體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
3、權利不一樣,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
刑事案件中法院取保候審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由法院自行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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