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直接槍斃嗎,判死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刑2年執行的意思是對犯罪分子不立即執行死刑,設置為期兩年的考驗期,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一般不再執行死刑。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經最高院核準可依法執行死刑。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等兩年后再執行,死緩考驗期內沒有違法行為的,死緩考驗期滿不再執行死刑。
《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規定死刑都是立即執行嗎
宣告死刑不一定會立即執行,如果是被宣告為死刑緩期執行的,會有兩年的考驗期,如果是宣告死刑立即執行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會被執行死刑。
死緩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規定,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
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的情況。由于死緩不是獨立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故判處死緩會出現不同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執行有什么標準
以下5種情形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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