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罪量刑標準,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條件
1、犯罪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3、犯罪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4、犯罪客觀方面是存在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供應血液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供應血液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如果具有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造成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等危害身體健康后果的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
幫信罪情節嚴重的情節包括什么
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達到“情節嚴重”,具體情形如下: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幫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幫信罪取保后的判決,要根據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而定,存在違法事實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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