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什么人不能拘留(拘留能不去嗎)
拘留不可以不去拘留所,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被采取了行政拘留這樣的一種措施,之后就需要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如果不符合行政拘留處罰的決定,是可以提出復議和訴訟。
拘留可以不去拘留所嗎?
拘留不可以不去拘留所,一直不去的,除了會被行政拘留以外,還會被處以罰款,執意不去的還可能采取強制措施。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行政相當對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自己的權利,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被派出所拘留10天家屬可以探視嗎
拘留十天可以進行探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拘留期間,家屬是可以探望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的,辦案單位可以要求不允許家屬探視,委托律師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一般說來,探視的方式分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探視是指非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以看望方式探視子女。而逗留式探視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將子女領走并按時送回或接回被探視的子女。兩種探視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如看望式探視,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是不利于探視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視,時間較長,有利于探視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法院應結合當事人的條件確定具體的探視方式和時間、地點。
如果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至于何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由人民法院斟酌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在探視時對子女進行恫嚇、引誘、利用子女從事違法活動、探視人患有難以治愈的傳染性疾病等都可以認定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應依法定范圍內的人員的申請中止探視權,并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當中止探視權的事由消失后,探視權人可以提出恢復探視權的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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